索引号: 002489698/2024-27636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农〔2024〕70号 成文日期: 2024-12-31
发布单位: 杭州市农业农村局(杭州市乡村振兴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AC65-2024-0004
《杭州市农业农村领域高频行政检查裁量基准》《杭州市农业农村领域高频行政强制裁量基准》政策解读
时间:2025-01-03 14:31 来源:杭州市农业农村局(杭州市乡村振兴局)浏览次数: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规范运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杭州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1+8”多元基准体系的意见》(杭法联办〔2023〕13号)和《杭州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全面制定高频行政执法行为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杭法联办〔2024〕6号)相关要求,我局在梳理农业农村领域高频行政权责事项的基准上,结合农业执法实际,起草制定了《杭州市农业农村领域高频行政检查裁量基准》和《杭州市农业农村领域高频行政强制裁量基准》。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杭州市农业农村领域高频行政检查裁量基准》和《杭州市农业农村领域高频行政强制裁量基准》。

三、主要内容

(一)对3项高频行政检查事项(“对未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行政检查”,“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行为的行政检查”,“对执业兽医师动物诊疗活动的行政检查”)制定裁量权基准,明确检查内容、检查主体、检查对象、检查方式、事项范围、检查依据、检查标准、检查频次、检查程序等要求。

(二)对1项高频行政强制事项(“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行政强制”)制定裁量权基准,明确法律依据、行政强制种类、实施条件、实施程序、办理时限、采限行政强制措施后的处置事项 、行政强制解除、行使层级等要求。

四、关键词解释

行政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实际,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

五、实施时间

自2025年2月1日起实施。

六、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市农业农村局(杭州市乡村振兴局)

解读人:尤廷军

联系方式:0571-87298699